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》的有關規定,於4月19日,在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“BAOSTEEL EMOTION”輪實施扣押。1988年12月30日,原告陳震、陳春等為與被告日本海運株式會社(現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)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權賠償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,追索“順豐”輪、“新太平”輪船舶租金及經濟損失。
   上海海事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判決,被告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支付及賠償原告“順豐”輪和“新太平”輪租金、營運損失、船舶損失及孳息2916477260.80日元(摺合人民幣約1.9億元)。2010年8月6日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2010年12月23日,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被告的再審申請。
   判決生效後,原告方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,要求被告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和賠償義務,依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上海海事法院於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發出《執行通知書》。期間,雙方當事人曾多次進行和解協商未果。為此,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所有的“BAOSTEEL EMOTION”輪予以扣押。如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仍拒不履行義務,法院將依法處理被扣押的船舶。
   記者從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會長童增處確認,扣押的輪船28萬噸。這是中國民間對日索賠第一起勝訴案例。
   這起案件肇始於上世紀三十年代,當時的“中國船王”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,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神秘消失。1939年春,對方告知兩輪船被日本軍方“依法捕獲”。1947年,陳順通得知一艘輪船1938年12月21日觸礁沉沒,另一艘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觸雷沉沒。此後,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、中國上海提起訴訟。
   綜合新華社等  (原標題: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輪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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